我記得在文藻時,我遇到一個很離譜的同學媽媽。
那時,吳凌是一個安靜,有愛心的女孩。
某個女同學A,讓吳凌用腳踏車載,她們要一起去某個地方,
但,我沒有細問。
結果,女同學A不小心把腳放到腳踏車的車輪,有鐵支架的車輪架裡,
這個東西,是腳踏車車輪的一部分。
女同學A,可能不小心把腳放進去。
造成腳整個捲進去,我記得腳傷的很嚴重,我看到女同學A,整個腳包裹起來。
我記得該名女同學A的母親,一臉就是我同學吳凌害女同學A的。
對著吳凌指責:"女同學A的腳傷,都是吳凌造成的。"
這邊,我必須講,這是女同學A自己造成的。
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: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、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Rela.aspx?PCODE=C0000001&FLNO=280&ty=L
這邊指傷害人之身體,指的是主動去傷害A同學之身體,
我想,吳凌同學在那個時間點是在前方騎車,並沒有構成傷害的條件。
我想請A同學講述,吳凌同學,是如何把A同學的腳,放進去那個車輪的鐵架裡面?
-> 要有把A同學的腳放進去車輪的鐵架造成腳傷,才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。
也就是,A同學母親所言 -> 吳凌同學是我女兒(A同學)腳傷的兇手。
我小的時候因為好奇,去玩割紙刀,不小心把手割傷。
具體割傷的因素,是因為我在幫同學做美術作業。
被我媽知道,我就死定了!
我只有很平淡的,跟我媽說:"我不小心割傷。"
我沒有告訴她,我是因為幫同學做美術作業才造成割傷。
這是個意外,我不想牽扯別人。
如果我媽去罵我同學,我應該會跟她對罵。
我會說:"那是我願意幫她,在過程中不小心受傷,跟我同學沒關係。"
我有朋友跟我說,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。
妳的小孩是人 -> 別人家的小孩是草。
妳家的小孩最好什麼都不用做,可以拿走別人辛苦的成果。
甚至連做錯事,都栽贓別人家的小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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