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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記得在文藻時我遇到一個很離譜的同學媽媽

那時吳凌是一個安靜有愛心的女孩

某個女同學A讓吳凌用腳踏車載她們要一起去某個地方

我沒有細問

結果女同學A不小心把腳放到腳踏車的車輪有鐵支架的車輪架裡

這個東西是腳踏車車輪的一部分

女同學A可能不小心把腳放進去

造成腳整個捲進去我記得腳傷的很嚴重我看到女同學A整個腳包裹起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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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記得該名女同學A的母親一臉就是我同學吳凌害女同學A的

對著吳凌指責:"女同學A的腳傷都是吳凌造成的。"

這邊我必須講這是女同學A自己造成的

 

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:
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Rela.aspx?PCODE=C0000001&FLNO=280&ty=L

 

這邊指傷害人之身體指的是主動去傷害A同學之身體

我想吳凌同學在那個時間點是在前方騎車並沒有構成傷害的條件

我想請A同學講述吳凌同學是如何把A同學的腳放進去那個車輪的鐵架裡面?

-> 要有把A同學的腳放進去車輪的鐵架造成腳傷才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

也就是A同學母親所言 -> 吳凌同學是我女兒(A同學)腳傷的兇手

 

我小的時候因為好奇去玩割紙刀不小心把手割傷

具體割傷的因素是因為我在幫同學做美術作業

被我媽知道我就死定了!

我只有很平淡的跟我媽說:"我不小心割傷"

我沒有告訴她我是因為幫同學做美術作業才造成割傷

這是個意外我不想牽扯別人

如果我媽去罵我同學我應該會跟她對罵

我會說:"那是我願意幫她在過程中不小心受傷跟我同學沒關係。"

 

我有朋友跟我說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

妳的小孩是人 -> 別人家的小孩是草

妳家的小孩最好什麼都不用做可以拿走別人辛苦的成果

甚至連做錯事都栽贓別人家的小孩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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